一、监护权指定后多久生效
在此背景下,监护权指定即刻生效,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得到周全保护。此决策由相关部门审慎作出后,即确立监护关系,监护人随即肩负重任,需全力维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益,确保其在法律与情感上的双重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监护权可能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委托他人而导致终止。这些情况下,监护人无法继续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甚至使其面临危险,因此监护权将被依法中止或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权终止的情形包括哪些
监护权可能在以下情况被终止: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因能力不足且不愿委托他人代行监护,导致被监护人生活陷入困境。另外,若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权亦会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权指定后通常立即生效。指定监护是在出现法定情形,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旦指定决定作出,监护关系即确立,监护人应开始履行监护职责。